WHAT'S NEW?
Loading...

群體偏見與衝突:一個校園悲劇 | 由<忿恨的囚徒>反思社會事件

 

亞當‧斯密曾說:「當我們看到別人的手臂或是大腿要被挨打時,我們自然會縮回自己的手臂或是大腿,當對方真的被挨打了,我們會在某種程度上感覺到痛……。」會做出不自覺和無意識的行為,是因為人天生會對他人的痛苦經歷有反應,當我們能夠接受受害者的觀點,便能體驗他的感受,並自動產生同理心;但是當我們對另一個人或群體感到不屑或憤怒時,同理心的產生將會非常困難,容易因此貶低受害者,認為他們是「活該」、「罪有應得的」。

有些人會更以群體為中心,將個人的利己主義與群體需求和評估融為一體,因為群體不但能夠提升歸屬感,也能賦予力量感,成員通常會對自己所屬的群體帶有正面偏見,對其他群體的成員產生強烈的負面偏見,尤其是當群體對立競爭時,個人利己主義會演變為群體利己主義,群體意識形態會凌駕於人文主義道德的基本原則之上,他們可以在毫不內疚的狀況下施加痛苦,甚至認為自己是在做正確的事,導致種族衝突、迫害和戰爭等破壞性行為。近期新聞上的校園事件為例:

 

我們將世界劃分為不同領域,特別投入心力於個人及私有領域,心理上區分為「我們與外人」,隨之對這個團體成員感到信任、忠誠,對敵人反應過度,塑造了受害者毫無價值、可任意犧牲的形象,當目標變得清晰重要,人命將會完全被無視。案件中的女同學和加害者即為一個群體,他們共同的目標為教訓受害者,替女同學討公道,儘管持刀殺人可能不是他們預期中的事情(這點局外人的我們無法確定),但是當人處於激動狀態,像是敵對模式、或是受到威脅時,思想會退化回幼兒水準,主觀認定群體內的成員是無辜的受害者,將自己視為善意的人,一切都是外人的挑釁行為不當,而非自己有問題,因此對方應該受到懲罰,自己的行為只是他人挑釁後的「後果」。

 

在個人和群體之間的關係中,道德感被轉化為可能排除關心的概念,行兇者將受害者從道德約束的社會中驅趕出去,他們自認為「正當的暴力」提供給他們滿足與成就感,強化了受害者可隨意犧牲、毫無價值的形象,這些概念也經常在歷史上出現,例如1941年納粹大屠殺對猶太人的迫害、或者是2023年發生的哈瑪斯恐怖主義戰爭等,種族之間的各種仇恨現象層出不窮,讓社會不再和平,雖然報仇的當下會使人感到痛快與滿足,有些報仇者在事後也會後悔報復的行為,並對受害者造成一輩子無法抹滅的傷痛

 

「你問什麼是憎恨嗎?我從來沒有一天忘記過她,有些憎恨就像思念,怎麼也無法停止。」—《黑暗榮耀》

 

我們需要重新審視自己的群體意識和對「外人」的態度。真正的和平並非僅靠避免戰爭便能實現,而是需要我們深入了解和平背後的複雜性。其中之一是需要我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價值觀,並學會在群體壓力下保持個人觀點。


0 意見:

張貼留言

注意: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。